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9-02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5〕261号
发文日期:2015-09-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进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测算,合理确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研究制订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实施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二、各统筹地区合理调控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省本级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标准为0.5%。

全省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保持为0.35%。

三、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09月0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对基金结余多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认真测算,降低费率,控制基金结余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实施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国务院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实行省级统筹且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的省(区、市),应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应于8月底前制订本省(区、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各省(区、市)应于9月底将上述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要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的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进行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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