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本级各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工作,规范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实行统一管理,合并经办。
三、参保人员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生育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接续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日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按规定支付。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