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要求,结合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7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2016年每人每年不低于420元提高到不低于45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部分(人均30元)省级财政仍按80%、60%、40%、25%的比例实行分档补助。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及时补足经费,连同省级财政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务必在规定的9月底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城乡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应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2018年起统筹区内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应一致,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不再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应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各地要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完善待遇政策,提高保障绩效。
二、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
各地要加快推进市级医保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医保基金设区市统筹、垂直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整合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统筹区内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设区市统筹制度。
三、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医保同步实行设区市统筹,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措施,如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实施精准补助政策,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
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改革。在此基础上,继续探索和实行医保总额控制付费、普通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引导公立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转换管理机制,并积极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二)推动“一站式”结算与跨省异地结算。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精准扶贫工作的衔接,充分利用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医保跨省异地结算。
(三)强化管理监控,防范运行风险。各地要增强基金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控管理机制,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过程中基金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监督考核,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力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在做好医保机构改革的同时,及时组织、协调和解决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结算服务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