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7年每人每年不低于450元基础上再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部分(人均40元)省级财政仍按80%、60%、40%、25%的比例实行分档补助。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及时补足经费,连同省级财政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务必在规定的9月底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应在2018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0元,各地应在12月底前完成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地要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完善待遇政策,提高保障绩效。
二、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各地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设区市统筹,实现统筹区内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落实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在统筹层次、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四统一”。
三、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 各地要落实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的要求,结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完善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措施,如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实施精准补助政策,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基础上,继续做好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工作,实行“一站式”结算,确保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征收工作移交前,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宣传动员和征收工作,在工作移交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工作延续不断档,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巩固参保覆盖面。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