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佳木斯)

本站发布时间:2017-12-29
省市地区:黑龙江,佳木斯市
发文机构: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佳医保发﹝2017﹞17号
发文日期:2017-12-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8年度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顺利开展2018年度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工作,保证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现将参保单位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险)申报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定申报材料:

1、2017年度财务决算表,2017年12月或2018年1月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职工工资信息,退休职工工资信息;

2、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计件工资等其他收入;

二、根据《佳木斯经济统计年鉴》(2017年)发布的数据, 2018年企业、机关、事业最低缴费基数为:

1、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15元/月。

2、机关单位:4887元/月。

3、事业单位:5089元/月。

三、核定时限: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节假日除外)

四、具体要求:

1、各参保单位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三险”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不得选择性为职工办理“三险”参保手续,不得少报、瞒报和漏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参保单位用密钥对本单位“三险”参保人员增减、变更、基数维护等业务施行网上申报办理,核对无误后按核定单数额转存保险费。不得预缴、多缴或少缴“三险”保费,以免造成无法记账,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3、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核定缴纳并记账当月医保费。没有人员增减变化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4、通过转账或网银等形式缴费的,存入指定银行帐户三日后持银行受理单,到政府8号楼二楼自主服务区用本单位密钥核对“三险”缴费数据准确后,打印票据并到财务记账。

5、未按规定时间缴费、记账的按欠费处理,次月暂停用人单位相关保险待遇,并按规定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三险”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6、用人单位参保提前退休人员,也可一次性按当年基数补缴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7、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不在“三险”缴费核定范围内。

8、各参保单位在核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须一并缴纳大额救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


佳木斯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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