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佳木斯)

本站发布时间:2015-12-31
省市地区:黑龙江,佳木斯市
发文机构: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5-12-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顺利开展2016年度城镇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险)申报核定工作,方便用人单位缴费,保证其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佳木斯经济统计年鉴》(2015)发布的数据,现就我市2016年度“三险”的申报核定工作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申报材料:

1、2015年度财务决算,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计件工资等其他收入),退休人员退休金等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职工名册、联系方式、高风险行业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伤保险);

3、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

二、缴费基数:

1、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228元/月。

2、机关单位平均工资:3712/月。

3、事业单位平均工资:3831/月。

三、核定时限:

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3月31日。

四、具体要求:

1、各参保单位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三险”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不得选择性为职工办理“三险”参保手续,不得少报、瞒报和漏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各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收到缴费核定单时,须认真核对单位人员及缴费基数信息,核对无误后按核定单缴费,不得预存、多缴或少缴“三险”保费,以免造成无法记账,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3、通过转账或网银等形式缴纳“三险”保费的,存入指定银行帐户三日后持银行受理单,到政府8号楼二楼医保窗口核对“三险”缴费数据、打印票据并记账。

4、各参保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核定缴纳当月医保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记账的按欠费处理,次月暂停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待遇,并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新参保人员须同时参加“三险”,提供劳动合同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等材料,如参保人员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疗,本人不同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凭新农合参保证明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6、各参保单位在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大额和意外医疗保险费应一并缴费,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须在3月底前缴纳大额和意外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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