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江苏)

本站发布时间:2016-06-30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6〕184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数确定有关政策,对突破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将扣减省级调剂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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