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江苏)

本站发布时间:2009-11-25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苏劳社险[2009]4号
发文日期:2009-11-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统筹兼顾我省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缴费面临困难和压力的实际情况,现就200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667元。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劳动保障局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583元)。各地在2009年度可以根据当地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可适当下浮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但不能低于2008年度当地缴费工资下限水平。

(二)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7917元)。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08年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三)各地参保人员2009年度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抄报省劳动保障厅。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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