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江苏)

本站发布时间:2006-06-12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苏劳社险[2006]12号
发文日期:2006-06-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957元。

二、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238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按原139号令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附表1: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表.xlsx

附表2:2005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lsx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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