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05-11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闽医保〔2020〕41号
发文日期:2020-05-11
执行日期:2020-05-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保中心: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现就其中涉及的有关生育保险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四)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三、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政策执行;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
【专题资讯】聚焦两会热词,解锁政策密码。“投资于人”、“加强普惠”、“人工智能+”……这些两会热词,你get了吗?【趋势前瞻】多措并举托起生育期望;系统施策守护老有所依【你问我答】一文get如何补换社保卡
2025-03-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