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19〕118号),为进一步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近期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要求,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目前,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家庭共济未全面开展,并且家庭共济仅限于统筹区内实行,直系亲属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不能实现共济保障。闽医保〔2019〕118号文件出台后,为实现省内跨统筹区参保人员的家庭共济,进一步用好用活个人账户,我局草拟了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地市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名义联合下文。
二、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有十二条,对家庭共济账户的定义、起划标准、保障对象、使用规则、支付范围、资金管理、行为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中划出部分资金(2000元以上)设立家庭共济账户,用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家庭成员)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包括支付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费用,以及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家庭共济账户信息平台由省级统一规划建设。
需要特别提到的几点:一是家庭共济账户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对省内跨统筹区参保的家庭成员没有限制;二是建立共济关系的家庭成员中有个人账户的,优先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三是家庭成员共济关系可以变更、取消,但是不能重复建立。
三、执行时间
《办法》定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各统筹区要协同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对接改造工作,确保政策按时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