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0-03-05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3-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解读

日前,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0〕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20号)精神,减轻我省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阶段性减征范围及费率。明确了减征范围为企业,险种包括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参加省本级职工医保的企业单位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余统筹地区,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可降至不低于4.35%。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地统筹考虑安排。

二是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限。明确了减征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同时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是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明确了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转个人账户,缓缴期结束企业补申报缴费后,即按规定补划拨个人账户。

四是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要求各统筹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可动用统筹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各地应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是优化减征流程,确保减征退费及时到账。根据我省职工医保费征缴业务两种流程,分为两类:一是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征政策准确申报缴费。二是税务部门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医保经办机构分户核定企业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并传递给税务部门。同时,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事务性负担,明确已征缴2020年2月企业职工医保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企业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由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由当地税务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企业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单位。

三、预期成效

根据测算,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预计将涉及全省32.5万户企业,减轻企业负担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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