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补充通知(扬州)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26
省市地区:江苏,扬州市
发文机构: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扬人社〔2019〕118号
发文日期:2019-07-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7号)精神,市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于6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人社〔2019〕93号),对全市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作出调整。

由于《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作为缴费基数上、下限,因此现需对社会保险的有关基数补充通知如下:

1、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全市各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缴费工资下限即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368元)缴纳。

2、对于符合相关政策可以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补缴手续的,补缴基数为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5614元),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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