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扬州)

本站发布时间:2005-06-23
省市地区:江苏,扬州市
发文机构: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扬劳社[2005]71号
发文日期:2005-06-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6号)精神,现就发布我市2005年社会保险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我市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5735元。

二、我市市直、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邗江区及仪征市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年15735元确定。上限为3934元/月,下限为787元/月。

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执行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基数有困难的,需报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但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最低不得低于按13375元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及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为1414元/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有关待遇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征缴基数,市劳动保障局将加强对各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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