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及省、市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和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我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
二、省、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985元,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791元。
三、从2014年9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4496元)。
四、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下列标准确定:
1.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月个人缴费工资的下限仍按泰人社发〔2014〕228号规定执行,即:市区(含高港区、姜堰区,下同)2328元;各市2299元。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仍按泰人社发〔2014〕228号规定执行,即:市区2400元,各市2299元。
五、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仍按泰人社发〔2014〕228号规定执行,即:市区2328元,各市2299元;有关待遇计算涉及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按以下标准:市区4053元,靖江3993元,泰兴3785元,兴化3331元。
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