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吴江区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融入苏州工作方案》(苏府办〔2018〕250号),经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吴江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0年7月1日起,吴江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江苏省同期公布的标准。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吴江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月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月执行。
二、2020年7月1日起,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月最高及最低缴费基数和档次划分,吴江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月基数,吴江区按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和职工补缴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月基数执行苏州市区公布的同期标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