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用人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通人社规〔2016〕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发布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我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6800元执行,下限不做调整仍按255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中两个标准不作调整,仍为2650元和3089元,高标准调整为5600元。
三、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退休人员趸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时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与医疗保险结算时间同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