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温州)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14
省市地区:浙江,温州市
发文机构: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温人社发〔2017〕136号
发文日期:2017-06-14
执行日期:2017-04-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公布市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17〕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5.2%,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7年5月1日起由原来的1%下调为0.5%(4月份仍按1%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二、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17〕32号)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按2016年度缴费标准5368元的80%确定为4294.4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5368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0.2%,其中住院统筹缴费比例为5.2%,门诊统筹缴费比例为5%。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7年5月1日起由原来的1%下调为0.5%(4月份仍按1%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8%。

五、农民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

六、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纳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元,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

七、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73584元。

八、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9688元;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3750元。

上述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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