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精神,现将市区2019年社保年度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300%的,按300%(即16608元)确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60%的,按60%(即3321.6元)确定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均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
三、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98615元。
四、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37080元;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9664元。
五、市区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缴纳标准分别为5元、1元。
六、其余缴费标准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执行。
上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