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商转公贷款住房二次抵押登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9-03-27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闽直公积金〔2019〕7号
发文日期:2019-03-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试行商转公贷款住房二次抵押登记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人、各贷款受托银行:

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有效解决省直商转公贷款职工自筹资金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省直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闽直公积金〔2018〕4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实际情况,现将试行省直商转公贷款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住房二次抵押登记是指商转公贷款审批后,职工通过对所购住房设定仅次于原贷款银行抵押权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再由商转公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的贷款担保方式。

二、借款申请人申办商转公贷款住房二次抵押登记的,应事先与原贷款银行协商,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提前偿还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并予办妥原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书面确认书。

三、采用住房二次抵押登记的住房,应不存在除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抵押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商转公贷款银行取得住房二次抵押权后,借款人应筹足自有资金(即原商业贷款余额扣除贷款审批金额的部分)并提供资金证明。商转公贷款银行收到资金证明后将贷款金额发放至原贷款银行,专项用于偿还原贷款本金余额。

四、借款人应在商转公贷款发放次日到原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性贷款。原贷款银行办妥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借款人应及时将原贷款抵押登记注销文件送达商转公贷款银行。

五、根据现行房地产管理实际情况,采用住房二次抵押登记的范围暂限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和马尾区,其他区域待当地不动产二次抵押登记条件成熟后实施。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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