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公积金各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支持住房刚性需求及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8〕3号)精神,现将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政策变动的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6个月后,可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二、凡职工将住房公积金从异地或福州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转入省直公积金中心,转入时间满6个月的,可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起实施。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