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正式开通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05-26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5-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正式开通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方便全国各区域内跨城市工作调动、离职再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避免在转入地和转出地往返奔波,根据住建部《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精神,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从5月18日起正式开通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关系从外省市迁入的人员。从外省市迁入(含福建省内各地市)的人员,在省直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已开通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向省直中心提出转入申请。同一单位多名人员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省直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核实信息、向异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传递函件,由异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原缴存公积金转入省直中心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二、劳动关系迁往外省市的人员。住房公积金从省直中心迁往外省市(含福建省内各地市)的人员,迁入地已开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省直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对异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传递函件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省直中心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三、注意事项。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前提是转入地和转出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均已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如有一方未接入平台,仍按原有方式办理转移业务。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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