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市从7月1日起调整当期(2018年7月-2019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即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60.58元执行。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6981.74元,下限为3396.35元。
灵活就业人员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计算。选择按省均工资60%(每月3396.35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每月实际缴费679.27元,年缴费8151.24元;选择按省均工资100%(每月5660.58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每月实际缴费1132.12元,年缴费13585.44元。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选择不配置个人账户每月实际缴费152.84元,年缴费1834.08元;选择配置个人账户每月实际缴费288.69元,年缴费3464.28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月8元,全年96元。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元,已随2018年3月份大病救助金一起征收。
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当职工个人(企业人均)工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随着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的不同而不同,是一个动态数据。职工个人(企业人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
用人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比例如下(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费率19%,职工个人8%;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6.5%,职工个人2%,并应同时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和按年征收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费率0.5%,职工个人0.5%;
4、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为八类,平均基准费率0.75%,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缴纳费率0.8%,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可按自己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费用。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在这里提醒大家,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