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市从7月1日起调整当期(2016年7月-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下限为60%,即每月2849元。参保企业人均工资高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上限为300%,即每月14243.5元。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应于6月25日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自主选择按省均工资60%(每月2849元)或按省均工资100%(每月4748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无意愿调整的,市社保征缴稽核中心将统一按照该人员的上一年度缴费档次予以确认当期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为2849元。
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计算,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省均工资60%(每月2849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每月实际缴费569.8元,年缴费6837.6元;选择按省均工资100%(每月4748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每月实际缴费949.6元,年缴费11395.2元。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选择不配置个人账户每月实际缴费128.21元,年缴费1538.52元;选择配置个人账户每月实际缴费242.17元,年缴费2906.04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月8元,全年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