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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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16-06-22
省市地区:安徽,六安市
发文机构: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6-22
执行日期:2016-07-01
废止日期:2017-06-30
摘要: 关于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社局:

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和《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17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社会保险最高、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974元/年,月平均工资为4748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申报参保职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4748×300%=14244元)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4748×60%=2849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等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申报缴费,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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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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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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