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六安)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4-07-10
省市地区:安徽,六安市
发文机构: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六人社秘[2014]216号
发文日期:2014-07-10
执行日期:2014-07-01
废止日期:2015-06-30
摘要: 关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和《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城镇职工养老中心、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关于使用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作为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参数问题的通知》(皖城镇职工养老险函〔2014〕3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问题如下:

一、确定社会保险最高、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2013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806元,月平均工资为3984元。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申报参保职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3984×300%=11952元)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984×60%=2390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等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申报缴费,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image.png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image.png

3、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三、为统一全市社保征缴标准,2014年7月社保缴费基数按市人社局《关于2014年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六人社秘〔2014〕200号)执行,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按本通知执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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