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8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0-03-02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3-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关于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8号)

一、背景依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7号)

二、目标任务

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三、涉及范围

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征地超转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复诊服务的,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申请,通过HIS及医保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验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对“互联网+”医保服务进行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时须先对其成功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发生的“互联网复诊”项目可实时分解、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的处方,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可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取药、到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或药品配送上门服务,三种方式在取药时均可持社保卡实时结算。

(三)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网络稳定,做好互联网医嘱信息共享的配套管理,及时下载参保人员历史就诊记录,防范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并加强相关数据入库反馈的分析,避免拒付情况发生。

(四)加强“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基金监管。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规范医疗行为,为参保人员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各区医保部门要加大审核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五)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区医保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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