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的通知(福州)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6-06-14
省市地区:福建,福州市
发文机构: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发文字号:榕医保〔2016〕124号
发文日期:2016-06-14
执行日期:2016-07-01
废止日期:2017-06-30
摘要: 关于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129号)精神,2015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478元,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644.55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123.90元,最高不超过15619.50元。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644.55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64.46元。

3、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123.90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12.39元。

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审核制度,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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