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的通知(福州)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30
省市地区:福建,福州市
发文机构: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发文字号:榕医保中心文〔2020〕19号
发文日期:2020-06-30
执行日期:2020-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管理部、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精神,现就我市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上下限基数核定

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768元,结合我市征缴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1、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488.4元,最高不超过17442元。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488.4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48.84元。

3、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488.4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48.84元。

二、工作要求

1、各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职工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缴费基数,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各管理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落实内控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加强基金征缴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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