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的通知(福州)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8-06-13
省市地区:福建,福州市
发文机构: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6-13
执行日期:2018-07-01
废止日期:2019-06-30
摘要: 关于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的通知

各管理部、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18〕37号)的精神,2017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133元,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382.76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56.65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382.76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438.28元。

3、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756.65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75.67元。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各管理部要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审核复核制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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