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1号)精神,现就我市调整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及生育津贴计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768元,2020年我市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上限17442元,下限3488.4元。
二、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莆田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632元,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