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以及《莆田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莆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莆统〔2018〕57号)精神,2017年莆田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为59358元。现就我市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7月起参保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应不低于201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不低于2967.9元;最高不超过201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不高于14839.5元。
二、2018年7月起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应以参保职工上年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申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三、2018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4946.5元(其中: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特此通知。
莆田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