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三明)

本站发布时间:2016-11-02
省市地区:福建,三明市
发文机构: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明人社〔2016〕387号
发文日期:2016-11-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申报核定三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退休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人社〔2012〕111号)要求,现就我市调整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月最低、最高缴费基数  

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2015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17元增幅10%后的60%,即不低于3180元;最高不超过2015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幅10%后的300%,即不高于15900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  

1.按机关事业档案工资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本人机关事业月档案工资。

全年缴费标准=机关事业月档案工资×10%×12个月

2.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3180元。

全年缴费标准=3180元×10%×12个月=3816元/年

(三)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月补缴标准  

参保人员2017年度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月补缴基数为3180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18元。补缴金额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不补划。

二、加强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时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医保基金应收尽收。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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