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三明)

本站发布时间:2015-09-29
省市地区:福建,三明市
发文机构: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明人社〔2015〕227号
发文日期:2015-09-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0〕84号)、《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劳社〔2009〕107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申报核定三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退休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人社〔2012〕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人社〔2014〕73号)规定,现就我市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月最低、最高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201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应不低于2014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41元增幅10%后的60%,即不低于2860元;最高不超过2014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幅10%后的300%,即不高于14325元。

(二)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月补缴标准

参保人员于2016年度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及外统筹区转入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月补缴标准为2016年度最低缴费基数2860元的10%,即286元/月,个人账户不补划。

二、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

(一)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的原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职工以其月工资总额作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按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具体解释,作为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2.最低、最高缴费基数

2016年1月起,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2860元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为2860元,高于14325元的统一调整为14325元。

3.实时申报

参保单位应根据当月工资(退休费)变化情况按月实时申报,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

4.退休人员以其月退休费(养老金)作为计算划拨医保个人账户金的基数。

退休费(养老金)以人事工资审批部门批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额为依据。

5.加强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核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视情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退休费)进行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

(二)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的时间

参保单位每月10日至25日进行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报时间。当月申报的,生成次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数。当月工资基数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视为默认保持当月缴费基数(退休费)不变。

(三)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的具体办法

1.通过指定网上平台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

登录“E点通”网上申报系统单位客户端,在主登录窗口点击“缴费工资修改”,将申报的缴费基数(退休费)录入“新医疗缴费工资”栏,保存并返回主登录窗口,点击“申报数据上传”后待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2.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

(1)需填报以下2种报表

表一:《医疗保险人员缴费工资(含退休费)变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表二:《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上述2种表格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其中《申报表》请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领取,也可携带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电子版《申报表》。

(2)填制《申报表》、《汇总表》办法

①单位申报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退休费),均填入“申报后月缴费工资”一栏(缴费基数低于2860元按2860元、高于14325元按14325元填报),金额统一四舍五入到元为止。

②使用电子版申报的单位,应将申报2016年的月缴费基数

(退休费)录入“JNMYGZ”栏,其他行和列以及人员信息不得做任何增减。参保人员如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另行填写纸质的《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月报表》,并与电子版《申报表》一并报送。

③参保人数、缴费基数(退休费)增减变动调整后,均应分别填写合计数(使用电子版《申报表》申报的缴费单位除外)。

④《汇总表》以《申报表》数据为基础填报,填报纸质版《申报表》的单位“在职--申报后--月缴费总基数”数据应与《申报表》中“申报后月缴费工资”在职人员小计数据一致,“退休--申报后月退休费总额”数据应与《申报表》中“申报后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小计数据一致;报电子版《申报表》的单位“在职——申报后——月缴费总基数”数据应与《申报表》中“JNMYGZ”在职人员小计数据一致,“退休--申报后月退休费总额”数据应与《申报表》中“JNMYGZ”退休人员小计数据一致。

(四)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应提供的材料

1.通过指定网上平台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

通过数字认证方式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的,视同单位通过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受理。

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增加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减少的需提供申报上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复印件。

申报退休人员退休费变动的需打印“E点通”网上申报系统单位客户端主登录窗口“报表打印”下拉菜单中 “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及“工资变更申报表”,加盖公章,并提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或人事工资审批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最新退休费标准及执行时间证明,在申报当月25日前报送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2.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

应提供《申报表》、《汇总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最新退休费标准及执行时间证明,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减少的还需提供申报上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复印件。

(五)申报后新缴费基数征收及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时间

参保单位从有效申报次月起按新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当月申报的缴费基数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未能审核通过的,不能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审核通过且正常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单位职工享受缴费当月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审核通过,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缴费不成功或无法缴费的,视为有效申报,单位职工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从参保单位有效申报的次月起计算。

(六)缴费基数(退休费)审核及未按规定缴费申报的处理

医管中心2016年初将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抽查核实。

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核定材料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缴纳数额(低于或高于当年度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的按当年度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补办申报审核手续后,补申报工资低于110%的,不予退回;高于110%的,补缴差额后补划拨个人账户。

(七)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

单位参保后每月应按时足额缴费,当月欠费在次月10日又未补缴到帐的,从20日起暂停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欠缴账目冲销,不再发送征收数据,重新参保缴费时,以职工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附件: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汇总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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