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4-01-02
省市地区:福建,三明市
发文机构: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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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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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0〕84号)、原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劳社〔2009〕107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申报核定三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退休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人社〔2012〕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人社〔2013〕7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统一标准及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统一标准

(一)关于月最低、最高缴费基数标准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201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应不低于2012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95元)增幅10%后的60%,即不低于2300元;最高不超过2012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幅10%后的300%,即不高于11500元。

(二)关于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及统筹区外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月补缴标准

参保人员于2014年度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及统筹区外转入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月补缴标准为2012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95元)增幅10%后的60%,即230元/月,个人账户不补划。

(三)关于用人单位终止的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保金标准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改组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2014年度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46135元。(注:以2012年三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941元增幅10%后的46135元为基数,费率10%计算,乘以10年。)

二、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

(一)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的时间

参保单位每月10日至25日进行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报时间)。当月申报的,生成次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数。当月工资基数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视为默认保持当月参保单位缴费基数(退休费)不变。

(二)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的方式

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通过指定网上申报平台办理,未及时开通网上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也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前台指定窗口办理。

(三)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的原则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以其月工资总额作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按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具体解释,作为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2.最低、最高缴费基数统一标准。2014年1月起,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2300元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为2300元,高于11500元的统一调整为11500元。

3.实时申报。参保单位应根据当月工资(退休费)变化情况按月实时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视情指导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按适当的形式进行缴费申报,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4.退休人员以其月退休费(养老金)作为划拨医保个人账户金的基数。其中:

(1)已参加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最新月基本养老金为准,不含单位补助。

(2)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2014年最新核定的两个项目为准,即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费。

(3)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2014年最新核定的五个项目为准,即基本退休费、省生活补助费、省生活补贴费、地区补贴、地区生活津贴。

5.加强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核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视情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退休费)进行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

(四)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的具体办法

1.通过指定网上平台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

登录“E点通”网上申报系统单位客户端,在主登录窗口点击“缴费工资修改”,将申报的缴费基数(退休费)录入“新医疗缴费工资”栏,保存并返回主登录窗口,点击“申报数据上传”后待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2.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

(1)需填报以下2种报表

表一:《医疗保险人员缴费工资(含退休费)变动申报表》(简称《申报表》)

表二:《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汇总表》(简称《汇总表》)

上述2种表格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其中《申报表》请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领取,也可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复制电子版《申报表》。

(2)填制《申报表》、《汇总表》办法

①单位申报2014年度月缴费基数(退休费),均填入“申报后月缴费工资”一栏(缴费基数低于2300元按2300元、高于11500元按11500元填报),金额统一四舍五入到元为止。

②使用电子版申报的单位,应将申报2014年的月缴费基数(退休费)录入“JNMYGZ”栏,其他行和列以及人员信息不得做任何增减。参保人员如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另行填写纸质的《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月报表》,并与电子版《申报表》一并报送。

③参保人数、缴费基数(退休费)增减变动调整后,均应分别填写合计数(使用电子版《申报表》申报的缴费单位除外)。

④《汇总表》以《申报表》数据为基础填报,填报纸质版《申报表》的单位“在职--申报后--月缴费总基数”数据应与《申报表》中“申报后月缴费工资”在职人员小计数据一致,“退休--申报后月退休费总额”数据应与《申报表》中“申报后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小计数据一致;报电子版《申报表》的单位“在职--申报后--月缴费总基数”数据应与《申报表》中“JNMYGZ”在职人员小计数据一致,“退休--申报后月退休费总额”数据应与《申报表》中“JNMYGZ”退休人员小计数据一致。

(五)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应提供的材料

1.通过指定网上平台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

通过数字认证方式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的,视同单位通过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受理。

在职人员按月申报缴费基数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申报退休人员退休费变动的需打印“E点通”网上申报系统单位客户端主登录窗口“报表打印”下拉菜单中 “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及“工资变更申报表”,加盖公章,并提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最新退休费标准及执行时间证明,在申报当月25日前报送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2.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报缴费基数(退休费)

应提供《申报表》、《汇总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最新退休费标准及执行时间证明。

(六)申报后新缴费基数征收及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时间

参保单位从有效申报次月起按新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有效申报月之前已执行新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有效申报的次月按新老退休费差额从新退休费执行月份补划拨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当月申报的缴费基数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未能审核通过的,不能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审核通过且正常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单位职工享受缴费当月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审核通过,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缴费不成功或无法缴费的,视为有效申报,单位职工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从参保单位有效申报的次月起计算。

(七)缴费基数(退休费)审核及未按规定缴费申报的处理

医保经办机构2015年初审核比对参保单位201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经审核,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或工资跨年度发放(补发)的,参保单位应进行工资所属年度工资差额补缴申报。

参保单位未在审核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导致无法核实2014年度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缴纳数额(低于或高于当年度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的按当年度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补办申报审核手续后,补申报工资低于110%的,不予退回;高于110%的,补缴差额后补划拨个人账户。

(八)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

单位参保后每月应按时足额缴费,当月欠费在次月10日又未补缴到帐的,从20日起暂停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制作《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作出划拨、处罚决定后,向当地地税局传送划拨社会保险费数据,送达《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一式两份,当地地税局在划拨社会保险费时,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送达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最低不低于三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最低不低于三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九)延期缓缴

参保单位资金不足支付当期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银行保函,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费。延期缴费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缓缴协议的,不影响其职工在缓缴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十)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超过期限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通过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方式也无法征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当地地税局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拍卖所得在扣除拍卖手续费后,足额征收入库。拍卖所得仍有剩余的,由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退休费)申报汇总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5日


抄送:三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3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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