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调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2857.05元,最高不超过14285.5元。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泉政〔2015〕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3号)的精神,结合市统计部门公布2016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141元(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761.75元)的基本情况,我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调整,最低缴费基数为2857.05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428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