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漳政综[2010]184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度内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征缴,超过300%以上部分不予征缴。现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漳州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85元,据此,自2017年7月起漳州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下限3055元/月,上限15271元/月。
特此通知。
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