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漳州-2020)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02
省市地区:福建,漳州市
发文机构: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漳医保〔2020〕51号
发文日期:2020-07-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 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 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0〕5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缴基数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768元,2020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7442元,下限调整为3488.4 元。补缴基数按3488.4元/月执行。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7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新增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3488.4元/月;2020年7月1日前已全年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三、退休人员划拨基数

7月1日起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退休金低于3488.4元/月的,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统一按3488.4元/月。

四、有关要求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抓紧做好信息系统调整,确保相关调整政策按规定时间落实。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新的缴费基数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三)积极做好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落实缴费基数稽核,确保全市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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