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漳州-2019)

本站发布时间:2019-05-17
省市地区:福建,漳州市
发文机构: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漳医保〔2019〕28号
发文日期:2019-05-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和补缴基数

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671元计算,最低不低于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3234元/月),最高不超过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即16168元/月)。补缴基数按3234元/月执行。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5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不低于3234元/月。

三、退休人员划拨基数

5月1日起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退休金低于3234元/月的,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统一按3234元/月。

四、有关要求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抓紧做好信息系统调整,确保相关调整政策按规定时间落实。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新的缴费基数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三)积极做好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落实缴费基数稽核,确保全市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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