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6〕102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6〕186号)和《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漳政办〔2017〕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最低、最高缴费基数
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按月工资总额的9%(其中单位7%、个人2%)缴纳,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055元);最高不超过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5271元)。
2016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漳州市统计局通告为准,为年度61085元,月平均5090.42元。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
(一)缴费基数:2018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3055元/月。
(二)缴费金额:2018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全年医保费按3299.4元(3055元/月×9%×12个月)缴交。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个人缴费时间
(一)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50元/年.每人,具体按省里通知为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时间: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集中参保个人缴费期。1月1日后参保或补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自缴交款项之日起待遇等待期为5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出生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四、要求
各县(市、区)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和基金征缴任务,严格按照新的缴费基数征收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加强缴费基数稽核,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同时要加强对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控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漳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