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漳州)

本站发布时间:2015-12-04
省市地区:福建,漳州市
发文机构: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漳人社〔2015〕411号
发文日期:2015-12-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6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和《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漳政办〔2008〕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和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按《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即用人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2016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2014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575元/月),最高不超过全市2014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873元/月)。补缴基数按2575元/月执行。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2016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575元/月。

(二)缴费标准:2016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费按2781元(2575元/月×9%×12个月)的标准缴交。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省明确为准。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

五、要求

各县(市、区)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和基金征缴任务,严格按照缴费基数的标准征收医疗保险费,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加强缴费基数(标准)稽核,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同时要加强对“两定”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控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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