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漳州)

本站发布时间:2013-10-28
省市地区:福建,漳州市
发文机构: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漳人社〔2013〕197号
发文日期:2013-10-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4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和《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漳政办〔2008〕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和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按《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即用人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2014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107元/月),最高不超过全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0535元/月)。补缴基数按2107元/月执行。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2014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107元/月。

(二)缴费标准:2014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费按2275.56元(189.63元/月×12个月)的标准缴交。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四、要求

各县(市、区)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和基金征缴任务,严格按照缴费基数的标准征收医疗保险费,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标准,加强缴费基数(标准)稽核,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同时要加强对“两定”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控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3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