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精神,结合目前国内经济形势和我市实际情况,为减轻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数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和基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按《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即: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2012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补缴基数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执行。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2012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仍按2011年标准执行,即1502元/月。
2、缴费标准:2012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费按135.18元/月×12个月的标准缴交。
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参保人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标准为5.64元/月,由医保中心从个人账户中直接代扣代缴。
以上通知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