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漳政综〔2010〕85号)精神,结合目前国内经济形势和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为减轻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使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数
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予调整,维持2010年度的缴交标准,即1502元/月。根据漳政综〔2010〕85号文件精神,2011年度补缴基数调整为1502元/月。市本级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数为1502元/月,各县(市)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数原则上按市本级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全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医保年度调整和计算
医保年度自2012年起全市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医保年度按9个月(4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2011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费按135.18元/月×9个月的标准缴交。
四、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
(一)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为600元(800元÷12×9)。
(二)从2011年4月1日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基金支付7.2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赔19.44万元后返回医保中心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五、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根据第四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确定的招投标保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5.64元/月,由医保中心直接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以上通知精神,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