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基数,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根据福建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671元。
二、关于缴费上下限。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社会团体等)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低于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5%,不高于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0%。经企业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困难企业的,可以不低于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为3876元(月缴费标准为323元)。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5日
抄送:南平市劳动就业中心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