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2019)

本站发布时间:2019-05-16
省市地区:福建,南平市
发文机构: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5-16
执行日期:2019-05-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南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基数,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根据福建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671元。

二、关于缴费上下限。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社会团体等)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低于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5%,不高于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0%。经企业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困难企业的,可以不低于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为3876元(月缴费标准为323元)。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5日


抄送:南平市劳动就业中心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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