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2〕85号)第六条规定及龙岩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2018年7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351元的60%,即3211元,上限调整为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351元的300%,即16053元。职工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请各参保单位按规定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