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6-06-16
省市地区:福建,宁德市
发文机构: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宁医保〔2016〕14号
发文日期:2016-06-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现将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及《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闽政[2000]文196号)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二、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以月工资总额为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157元;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31元。

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职工,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三、凡在本中心参保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灵活就业、军转干部等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数调整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统一办理。

四、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工资总额,瞒报、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基金正常归集的,市医保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确保个人权益记录单发放的便捷、准确与安全,各参保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以及个人信息不全的,经核对修改无误后,与修改好的缴费基数一并申报。

六、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各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的同时,应报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和工资总额花名册。工资总额花名册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花名册,由参保单位统一申报;参保单位如有非在编在职人员的也应提供非在编在职人员工资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最新发放工资表(有绩效工资的应含绩效工资),以上所有报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已开通“E点通”网上申报软件的参保单位基数调整请在“E点通”申报,并将盖章的纸质材料报送宁德市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服务窗口审核。

3.未开通“E点通”网上申报软件业务的参保单位,须指派专人携带U盘于6月20日起到宁德市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服务窗口将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拷回。

4.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少于10人以下的,可直接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工资总额花名册(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报送至宁德市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服务窗口调整缴费基数。

5.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基数的,视为默认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单位基本信息等缴费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我中心直接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七、新的缴费基数从2016年7月开始执行,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逾期责任自负。

备注:市直各参保单位可登录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fjndrs.gov.cn/——办事大厅——直属单位——医保中心——政策法规/相关下载)下载表格。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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