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一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审核的通知(南昌)

本站发布时间:2011-05-25
省市地区:江西,南昌市
发文机构: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洪人社字[2011]249号
发文日期:2011-05-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二○一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审核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第259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赣人社发[2009]16号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调整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核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五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在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民营、私营、联营、外商投资、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工、雇用人员、临时工等人员。

二、调整审核内容和方法

1、审核内容包括2010年度用人单位所有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即2010年全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审核表》(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审核表》)和《2011年度缴费工资(工资总额)汇总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

2、用人单位在填写《花名册》(由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中的缴费工资前,须先由社保经办机构调整核定单位月应缴费工资总额,尔后再将缴费工资总额分解到每个职工,填写到《花名册》中。每个职工的缴费工资均不得低于上年度个人实得月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填写好《缴费工资审核表》和《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及单位工会组织公章后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对,《花名册》中人数和工资总额月平均合计数应与《缴费工资审核表》中的用人单位人数和全年各项工资构成之和的月平均数相吻合。

4、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营业执照、2010年会计总帐及工资明细帐、2010年度财务年报表。

5、缴费工资审核过程中,主管部门下属单位较多的,请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集中进行审核工作。各用人单位做好缴费工资审核的准备工作后,由主管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商定集中审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如集中审核有困难的,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审核。

6、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自行负责经办业务范围内的审核工作。

7、审核工作时间:2011年6月1日始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

8、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调整审核原则

1、用人单位以2010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20元/月(赣人社字[2011]121号),较上年度增长15.05%。2011年度核定的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增幅应不低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且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

2、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高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3、事业单位人员应按2010年年度档案工资加各种津补贴及奖金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低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5、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我市已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进行了预调。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单位职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工资后,对预缴期间的费用差额进行补缴或抵扣。预缴期间离开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死亡的缴费人员不作调整。

6、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调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考依据(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另行下达)。

四、其它问题

1、缴费工资审核和调整,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漏报、瞒报、逃报,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审核。2011年6月30日止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2011年度缴费工资在2010年度缴费工资基础上统一上调15.05%(调整后,2011年度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按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并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2、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的单位,其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的审核应按规定到我局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亦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我局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工资的审核工作。

3、本次审核请用人单位认真核对单位信息、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有错误,报分管业务员和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信息中心统一更正。

4、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核定所管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

5、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投保的单位和个人年检按此通知执行。年检时间另行通知。

6、2011年1月起,已按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养老金的人员,可重新核定其2011年度缴费工资,补缴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后,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不愿补缴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其写出书面承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调整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作调整,今后也不予改办。

7、审核结束后,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必须将单位审核表、数据汇总表装订成册,于2011年7月上旬报市社保处综合科。同时将未参加审核单位的原始资料、数据汇总后一并上报。农垦企业审核情况单独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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