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审核的通知(南昌)

本站发布时间:2010-07-26
省市地区:江西,南昌市
发文机构: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0-07-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二○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审核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赣人社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进行调整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核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五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凡在我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民营、私营、联营、外商投资等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雇用人员、临时工等以及个人参保者。

二、调整审核内容和方法

1 、审核内容包括2009年单位所有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即2009年全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审核表》(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审核表》)和《2010年度缴费工资(工资总额)汇总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

2、单位在填写《花名册》(由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中的缴费工资前,须先由社保经办机构调整核定单位月应缴费工资总额,尔后再将缴费工资总额分解到每个职工,填写到《花名册》中。每个职工的缴费工资均不得低于上年度个人实得月平均工资。

3、单位填写好《缴费工资审核表》和《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及单位工会组织公章后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对,《花名册》中人数和工资总额月平均合计数应与《缴费工资审核表》中的单位人数和全年各项工资构成之和的月平均数相吻合。

4、对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审核时,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2009年会计总帐及工资明细帐、2009年度财务年报表。

5、缴费工资审核过程中,主管部门下属单位较多的,请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集中进行审核工作。各单位做好缴费工资审核的准备工作后,由主管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商定集中审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如集中审核有困难的,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审核。

6、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自行负责经办业务范围内的审核工作。

三、调整缴费年度和审核时间

1、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由原来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为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审核工作时间:2010年8月1日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

3、2010年度核定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执行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四、调整审核原则

1、单位以2009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538元/月(赣人社字[2010]305号),较上年度增长18.54%。2010年度核定的单位人均缴费基数增幅应不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且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

2、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高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3、事业单位人员应按2009年年度档案工资加各种津补贴及奖金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4、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5、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2009年度全市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449 元/月(赣人社字[2010]305  号)。其中,2009年7月1日后参保的,按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2009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其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其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经企业工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也可按照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工业园区内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应继续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6 、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暂按职工2009年度缴费基数预缴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职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并对预缴期间的费用差额进行补缴或抵扣。预缴期间离开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死亡的缴费人员不作调整。

7、灵活就业人员可按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90%、1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了2010年1月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可不作调整,如本人愿意调整,则需补缴相应差额。

8、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调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参考依据(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另行下达)。

五、其它问题

1、缴费工资审核和调整,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瞒报,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审核。2010年9月30日止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本缴费年度审定的全市最高缴费工资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2、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的单位,其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工资的审核应按规定到我局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亦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我局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工资的审核工作。

3、本次审核请各单位认真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有错误,报分管业务员和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信息中心统一更正。

4、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核定所管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

5、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投保的单位和个人年检按此通知执行。年检时间另行通知。

6、审核结束后,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必须将单位审核表、数据汇总表装订成册,于2010年9月下旬报市社保处综合科。同时将未参加审核单位的原始资料、数据汇总后一并上报。农垦企业审核情况单独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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