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审核的通知(南昌)

本站发布时间:2009-04-24
省市地区:江西,南昌市
发文机构: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洪劳社养字[2009]7号
发文日期:2009-04-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二○○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审核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及其它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经研究决定我市自2009年4 月 24  日开始,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进行调整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核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五区及昌北、高新区、红谷滩新区),凡在我市、县(区)社保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民营、私营、联营、外商投资等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雇用人员、临时工等以及个人参保者。

二、调整审核内容和方法

1、审核内容包括2008年单位所有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即2008年全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审核表》(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审核表》)和《2009年度缴费工资(工资总额)汇总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

2、单位在填写《花名册》(由社保机构打印)中的缴费工资前,须先由社保机构调整核定单位月应缴费工资总额,尔后再将缴费工资总额分解到每个职工,填写到《花名册》中。每个职工的缴费工资均不得低于上年度个人实得月平均工资。

3、单位填写好《缴费工资审核表》和《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及单位工会组织公章后报社会保险机构核对,《花名册》中人数和工资总额月平均合计数应与《缴费工资审核表》中的单位人数和全年各项工资构成之和的月平均数相吻合。

4、对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审核时,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2008年会计总帐及工资明细帐、2008年度财务年报表。

5、缴费工资审核过程中,主管部门下属单位较多的,请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集中进行审核工作。各单位做好缴费工资审核的准备工作后,由主管部门与社会保险机构联系商定集中审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如集中审核有困难的,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审核。

6、审核工作从2009年4月24日始至2009年6月15日结束。市、县(区)社会保险局按照职责分工,自行负责经办业务范围内的审核工作。

三、调整审核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国发[2005]38号、赣府发[2006]8号及其它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2009年度全市缴费基数调整审核实行以下原则。

1、单位发放给每个职工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高于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且高于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的,以企业发放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在岗社平工资的300%。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141元/月(赣人社字[2009]66号),较上年度增长11.86%。

2、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3、事业单位人员应按2008年年度档案工资加各种津补贴及奖金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4、非公有制企业实发工资,若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平工资60%的,必须按不低于在岗职工社平工资60%为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平工资300%的,按在岗职工社平工资300%为基数。

5、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2008年度全市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1949元/月(赣人社字[2009]66号)。其中,2009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之后参保的,按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2009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前已参保的,如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照其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经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也可按照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对工业园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中具有国有、集体身份的职工或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职工须继续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6、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不低于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7、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调整,以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参考依据(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市局另行下达)。

8、为方便企业,提高效率,简化调整审核手续,一般情况下社保机构可按上述原则并参考不低于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增长率的前提下,调整单位缴费基数。

四、其它问题

1、一年一度的缴费基数审核和调整,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因此,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有单位都必须进行缴费工资调整审核,所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瞒报,不得以种种理由拒绝审核。2009年6月15日止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本次基数审核审定的全市最高缴费工资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2、养老保险由省社保局管理的单位,其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审核应按规定到我局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亦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我局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

3、本次审核请各单位认真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有错误由分管业务员和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信息中心统一更正。

4、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核定所管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

5、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投保的单位和个人年检按此通知执行。年检时间另行通知。

6、审核结束后,各县区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将单位审核表、数据汇总表装订成册,于2009年6 月下旬报市社会保险处综合科。同时将未参加审核单位的原始资料、数据汇总后一并上报。农垦企业审核情况单独汇总。

7、2009年核定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执行时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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